¥ 10
¥ 10
¥ 10
¥ 10
¥ 10
¥ 10
¥ 10
¥ 10
总局核名跨省跨市说明:刘琪189-1152-6581
国家局名称新规定,要求提供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这个新的要求已经实施3个月左右了。从近期客户咨询的问题来说,问的做多问题,小编进行了总结,全部都是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的相关问题。
国家局核名跨省经营情况说明模板
一、
跨省经营情况说明新要求新规定,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?
答:国家局名称新规定,要求提供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时间大致在三月左右开始实施。新要求规定之前,还是按照之前的国家局核名申请要求办理,新要求实施后申请国家局无区域名称,必须要提交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。
二、
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对申请国家局名称的股东有什么要求?
答:自然人股东,企业法人股东都可以作为国家局名称申请的股东,进行申报。数量没有限制。
三、
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,其中跨省是什么意思,要求谁跨省?
答:要求的是申请国家局名称的股东,也就自然人股东,或者企业股东,不管申请的股东数量有多少,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的要求,至少要有一个股东投资人要满足条件。在两个不同的省份,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。
也就是说,股东在两个不同的省,分别有投资设立的企业,必须占股份,哪怕是占股1%,也算是作为投资人占股。但是如果不占股,只是担任重要职务,比如法人经理监视,则不能算作投资人占股。代持股协议的情况,需要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定为最终依据。国家局名称驳回要求
四、
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经营的情况说明中,被投资企业是新注册、注销、吊销、新收购的企业是否符合条件?
答复:被投资企业,是新注册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,可以。
被投资企业,是注销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,不可以。
被投资企业,是被吊销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不可以。
被投资企业,是刚刚收购的公司是否可以呢?可以。
¥ 100
¥ 100
¥ 100
¥ 100
¥ 100
¥ 100
¥ 100
免责声明:以上信息由发布者自行提供,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。波拉巴只作为信息发布平台,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友情提醒:为规避购买风险,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或服务前务必确认供应商家的资质、产品质量以及相应的服务条款。请谨慎对待,谨防欺诈行为。